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250,201512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5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俊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素嬌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3條前段規定,於抵充利息後,應充本金,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新台幣1,122,078元元。

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