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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謝佳君
債 務 人 張春枝
債 務 人 謝侑君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陳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請 求 金 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違 約 金 │
│(新台幣) │ │ │ │
├──────┼───────┼──────┼────────┤
│ │自民國104年7月│百分之1.83 │自民國104年8月2 │
│ │1日起至民國104│ │日起至民國104年9│
│ │年9月29日止 │ │月29日止,按年息│
│ │ │ │百分之零點一八三│
│ │ │ │計算 │
│ ├───────┼──────┼────────┤
│ │自民國104年9月│百分之1.76 │自民國104年9月30│
│31,811元 │30日起至民國 │ │日起至民國104年 │
│ │104年11月23日 │ │11月23日止,按年│
│ │止 │ │息百分之零點一七│
│ │ │ │六計算 │
│ ├───────┼──────┼────────┤
│ │自民國104年11 │百分之2.76 │自民國104年11月 │
│ │月24日起至清償│ │24日起至民國105 │
│ │日止 │ │年2月1日,按年息│
│ │ │ │百分之零點二七六│
│ │ │ │計算,自民國105 │
│ │ │ │年2月2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年息百分│
│ │ │ │之零點五五二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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