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黃必全
債 務 人 陳麗萍
一、債務人陳麗萍應於繼承黃韻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必全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 │ │ │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4年0│1.83% │自民國104年08月02日 │
│ │50,952 │7月01日起至 │ │起至民國104年09月29 │
│ │元 │民國104年9月│ │日止,按0.183%計算 │
│ │ │29日止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1.76% │自民國104年09月30日 │
│ │ │09月30日起至│ │起至民國104年11月23 │
│ │ │民國104年11 │ │日止,按0.176%計算 │
│ │ │月23日止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2.76% │自民國104年11月24日 │
│ │ │11月24日起至│ │起至民國105年02月01 │
│ │ │清償日止 │ │日止,按0.276%計算 │
│ │ │ │ │。另自民國105年02月 │
│ │ │ │ │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0.552%計算。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