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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6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王博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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