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477,2015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孫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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