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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98號
債 權 人 蔡孟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志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車號00-0000 之行車執照,如台端非車主,則請求之依據為何?(如車主業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台端,則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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