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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99號
債 權 人 鄭君茂
代 理 人 張簡復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卓雅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台端請求之標的所載之國字與阿拉伯字之金額不符,又附表金額之加總亦與國字與阿拉伯字不符,請台端再為確認。
)
三、債務人卓雅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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