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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44號
債 權 人 李淑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歐人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金額逾30萬元部分之債權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請求利息百分之6 之依據到院(依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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