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545,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45號
債 權 人 莊長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彩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聲請狀正本到院(台端提出之聲請狀係為影本)。

二、請具狀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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