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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76號
債 權 人 李幼蘭
債 務 人 陳世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世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借據,債務人陳世肅係向台端及李佳穎借款新台幣400 萬元,則台端單獨向債務人陳世肅請求新台幣400萬元之依據為何?如台端併受李佳穎委任而為請求,請更正聲請人為台端及李佳穎,並提出李佳穎委任台端之委任狀。
二、債務人陳世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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