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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0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顏秀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分期償還同意書所載,違約金有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之限制,與聲請狀上未有記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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