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606,2015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0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顏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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