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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731號
債 權 人 經國御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茂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生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債務人莊生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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