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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82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光廷(原名:鄭豐騰)、潘明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究為何(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鄭光廷(原名:鄭豐騰)暨中勗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則債務人是否包括中勗企業有限公司,請具狀敘明)。
二、債務人鄭光廷(原名:鄭豐騰)、潘明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債務人包括中勗企業有限公司,提出中勗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選任或呈報清算人相關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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