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更,3,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更字第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鍾正緯

一、債務人除前已裁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外,應再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駁回新台幣77,148元自民國93年9 月1 日起至99年4 月20日止,按年息19.95 ﹪計算之利息,嗣債權人於104 年5 月8 日聲明異議,經本院104 年度雄事聲字第17號事件將上開駁回部分廢棄,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