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楊素花即信興工業社
上楊素花即信興工業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興工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公示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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