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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盧嘉信
上聲請人盧嘉信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以聲請人名義向付款銀行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取款條、代收入傳票等足以彰顯聲請人名義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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