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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陳淑慧(即陳明理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陳淑慧( 即陳明理之繼承人)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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