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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張美人
聲 請 人 朱張金香
聲 請 人 張清燕
聲 請 人 張金月
聲 請 人 張溪來
聲 請 人 張溪在
上聲請人張美人、朱張金香、張清燕、張金月、張溪來、張溪在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五、請具狀到院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張漢來之住址不詳(無號),請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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