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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 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參考所附之多元化繳費說明,持繳款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台端所附報案受理案件登記表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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