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執消債清,28,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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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斯萍
代 理 人 顏萬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璟章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72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僅有一台機車,並出具切結書,原持有之實體股票已遺失,資金機車為日常生活代步交通工具,爰不予處分,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查無在保),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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