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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俊權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僅有保單,又查聲請人雖曾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惟其中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皆已失效,另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險種為產物保險,無解約金;
惟聲請人名下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效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共新臺幣22,953元,經債務人解繳相當金額到院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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