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執消債清,69,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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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麗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及機車一輛,其中機車屬於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分配;

而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僅新臺幣2,129元,認無分配實益亦不予分配,以上有聲請人陳報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公司函在卷可憑。

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多數債權人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4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6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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