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355,201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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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蘇信治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陳金柳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⑴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⑵陳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⑶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⑷釋明所欲請求拍賣之質物為何及現該質物之所在地為何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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