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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陳中信
聲 請 人 陳美娟
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陳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三、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文件、抵押物之最新登記謄本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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