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5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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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相 對 人 鍾沛琪
相 對 人 郭月圓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眞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①民國(下同)103 年10月31日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6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於②103 年10月31日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30年,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債務人張眞能、郭盧金色、鍾沛琪、郭月春於103 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18 年11月3 日,利息按年息2.5 %②債務人張眞能、郭月春於103 年11月3 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18 年11月3 日,利息按年息2.5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債務人張眞能於103 年12月15日將其所有上開不動產以買賣方式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鍾沛琪、郭月圓,並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除利息繳納至①103 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7,933,334 元②104 年2 月3 日止,尚欠2,949,999 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及約定書影本、帳卡影本各2 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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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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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高雄  │旗山    │旗尾    │        │1460    │田│1,499.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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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鍾沛琪、郭月圓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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