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55,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陳春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王麗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相對人吳王麗香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三、提出系爭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四、相對人吳王麗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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