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玲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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