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74,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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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非訟代理人 陳富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𦂄芷稜( 原名:黃寳器)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𦂄芷稜(原名:黃寳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000-0000地號、000-0000地號暨0000-000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𦂄芷稜( 原名:黃寳器) 及債務人盧泳澄( 原名:盧叙功、盧軒)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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