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99,201508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曾勝緯
相 對 人 楊仁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仁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仁生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15、29、739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等資料)。

二、相對人楊仁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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