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51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江俊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屏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178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 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

二、相對人張屏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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