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68號
聲 請 人 涂慈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受款人帝堡皇苑之登記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