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183,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8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廖佳琪
相 對 人 張世鋒
相 對 人 戴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佳琪、張世鋒、戴金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世鋒、戴金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附本票關於發票人「廖佳琪」簽名與印文「廖佳琦」不符部分,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