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294,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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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94號
聲 請 人 高贊來
相 對 人 黃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黎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分別敘明系爭3 張票據個別請求金額(聲請狀陳述已部分受償,應個別陳明票面金額扣除已受償部分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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