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31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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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13號
聲 請 人 潘琇彌
相 對 人 王怡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列舉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列舉式■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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