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442,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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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42號
聲 請 人 曾吳美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翠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493958、493959號正確之金額(聲請狀所附本票記載為新台幣1,600,999 元;

1,500,000 元,附表記載為1,660,999 元、1,500,015 元) 。

二、相對人許翠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留連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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