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46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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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68號
聲 請 人 黃靜敏
相 對 人 黃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英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494002之原本乙紙。

三、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及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四、相對人黃英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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