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672,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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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72號
聲 請 人 鄭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票號NO:289237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提示日起算,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

三、相對人黃麗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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