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674,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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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74號
聲 請 人 陳泰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仲桂英、劉昱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黃仲桂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昱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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