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675,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75號
聲 請 人 薛舜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進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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