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718,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
聲 請 人 百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祐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鳳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應明確載明提示之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許鳳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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