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聲,666,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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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郭素卿
相 對 人 鄞峻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七九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依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二零五四號裁定,所提供之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扶保證字第一0三一三0三0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假扣在案。

茲因兩造業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並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63號調解筆錄等件為證,為此請求依法返還前開保證書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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