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訴,1086,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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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告 洪卉于
反 訴 被告
即 原告 呂明聰
陳艷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施秉慧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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