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訴,179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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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794號
原 告 張素金
張素真
張素鳳
張素雲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張莊綉花(民國103 年4 月21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區○○○路00號)之繼承人,被告於張莊綉花過世後,提出張莊綉花生前經公證之遺囑,聲稱張莊綉花已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贈予被告單獨取得,然此已侵害原告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特留分之一定比例,原告自得依同法第1225條規定對被告行使扣減權等情。

查此核屬因特留分所生請求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
┌──┬──────────────────────┐
│編號│張莊綉花遺產                                │
├──┼──────────────────────┤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2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
│3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定期存款                    │
├──┼──────────────────────┤
│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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