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訴,195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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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
原告與被告陳美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143 號裁定駁回並於104 年8 月14日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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