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訴,1966,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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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966號
原 告 張叔遊
被 告 林永智
被 告 陳郁佳
訴訟代理人 楊育峻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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