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訴,198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989號
原 告 張簡財源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
被 告 張簡金堂
徐崇祐
徐梓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4,797 元(計算式:6,831.78㎡×公告土地現值4,500 元/ ㎡×原告權利範圍1552/6831 =6,984,79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20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7,925元,應再補繳12,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