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建,129,201705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陳梅子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允聯榮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建字第12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76,8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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