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法,36,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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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紹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十一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0 年1 月11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於102 年12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3冊、第23頁、第1226號) 在案。

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4 年5 月6 日決議修訂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為如附表所示內容,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之董事長,有卷附該財團法人登記證書1 紙為憑(見本院卷第5 頁),是其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先予敘明。

再者,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會議業於104 年5 月6 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為如附表所示內容,此經聲請人提出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 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 頁至第12頁),又本院函請主管機關就如附表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覆其已同意備查在案,有該局104 年7 月13日高市社婦保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1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關涉董事會之職權範圍,屬於該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故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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