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消,1,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鄭月桃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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